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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5000万; 期限:12个月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固定2月20、5月20、8月20、11月20日为付息日,付息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益的支付)
【预期收益】
12个月:10万-50万-100万8.5%-8.7%-9.0%
资金用途:补充公司流动性及项目资金。
【融资方】
重xx限公司为黔江区国有重点企业,于2003年7月组建,注册资本12.17亿元。集团业务主要为黔江正阳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整治。在黔江区战略规划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截至2022年12月底,该集团资产总额301亿元、同比增加48亿元,所有者权益135亿元,资产负债率55.08%、同比下降6.47%;实现营业收入7亿元,净利润1.8亿元,公司长期保持AA主体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强。
【担保方】
重庆市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27.78亿元。集团主要负责政府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工作,新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收购、林业项目投资和管理,组织公路建设和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职能职责。公司作为黔江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主体。截至2022年9月,公司总资产达到305.28亿元,净资产155.41亿余元,2022年9月实现营业收8.85亿余元;公司长期保持AA主体信用评级。担保能力强。
【风控措施】
1、担保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责任保证担保。
2、发行方提供对应足额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区域简介】
黔江区位于重庆市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素有“渝鄂咽喉”之称,是国务院定位的渝东南“翼”中心,得到了中央和重庆市政策、产业及资金的优先支持。2022年黔江区地区生产总值为281.67亿元,形成轻纺服装、生物医药、新材料、卷烟等配套支柱产业,其中正阳工业园区成为渝东南首个百亿级特色园区,旅游方面,黔江区境内有拥有5A级景区濯水古镇、4A旅游景区蒲花暗河、小南海、芭拉胡。
重庆鸿业债权2023年资产项目政府债定融
无关内容:
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
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
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
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
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
而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
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
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
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即可
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
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
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
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
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可能性很小
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成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随着现代化越来越推进,建造新大厦、建造新房子成了一种新的趋势,建设工程变成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
那如果建设工程造价出现纠纷,在司法鉴定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
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未经庭审质证就移送鉴定的情况,移交鉴定的资料一般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确认书等,这些材料因为法院没有经过庭审,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这些需要法官判断的问题变成了由鉴定人员进行取舍判断,实际上是形成了司法审判权的变相让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颇多,从而导致大量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鉴定意见的质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依赖性过强,“以鉴代审”情况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案件的质量
由于承办法官不具备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所需证据材料及鉴定意见的内容和公正性、准确性无法完全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是将所有的工程材料统统交给鉴定机构,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径行做出判决,有的审判法官甚至会认为只能根据鉴定意见来判决,这种“以鉴代审”的状况实际上严重干扰或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裁判权,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公,当事人意见大,服判息诉率低
(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及专业水平无法衡量,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集取集中委托、随机抽定的方式,很好地保障了司法造价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均衡,通过随机抽定的方式可能产生鉴定难度与鉴定机构的能力不相匹配,有些难度很大的鉴定给了业务能力有所不及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存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的人员不足、经验有限、责任心不强等情况,都会影响鉴定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进程
(五)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质询难,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因工程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为查清事实,鉴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质询非常必要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等都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较少,有些鉴定人员虽然出庭接受质询,但仅限于宣读鉴定报告,不能明确说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专业科学理由,对当事人和法官对于鉴定过程中的疑问不能明确、有针对性地解答;有些鉴定人员出庭仅仅是记录当事人的提问,称将以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回复当事人的质询
这样的状况,只能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法院对此也无约束手段,无能为力
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保障机制和强制力,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无相应得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