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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信企托-淮安城区投】AA发行,AA+担保
【期限】24个月
【业绩较比基准】7.4%/年
【认购起点】100万起
【收方益式】年半度付息(6月20日, 12月20日)
发行方:淮安市HAQ城资市产营经有限公司(实控股东:安淮市人民ZF),营经范围:淮安市HA区人民ZF权授得HA区市城资产经营;在国政家策许允范围内接淮受安淮市安人区民ZF委的托土整地理开发。2022年末总资产348.19亿,净资产125.6亿,主体用信等级为 AA,还能债力稳定。
担保方:安淮市HX国资有产资投管有理限公司(AA+),HA区民人ZF100%控股;经营范围:淮安市HA区民人ZF授权国的有资产投资、管理、经营、企托业管、资产重业组务、土开地发整理、地房产发开等。2022年总末资产424.7亿,净产资为143.8亿。主体信等用级为 AA+,评级望展稳定。
优质知识分享:
并对其今后的发展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工程质量,建筑,检测,现状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结构组成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试验室;一种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设立的,带有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测试验室;还有个体经营者建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各种形式的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检测范围开展检测工作,原有的工程质量检测运作的形式正在逐步瓦解,逐步形成企业独立运作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国际通用要求程质量检测机构已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属于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明确,基本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
建筑工程检测机构转变成适应市场变化、快速发展的行业
各类检测机构都在竞相发展,从各方面达到国家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我们建筑系统实验室的具体检测工作,应从多方面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达到实验室最基本的要求,达到实验室认证的标准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有直接关系,近三十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规模由小到大,工作类型由单一到综合,检测市场化概念已经形成,从只能检验砂石、水泥、砖瓦、钢材发展到市政工程材料、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幕墙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
建筑企业试验室属于第一方试验室,即企业为了保证自身承包的工程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由于其自身性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发展,使其在经济实力、检测能力、规模和技术力量等环节处于劣势,在检测市场所占分额很小
但是这种情况正在改变, 企业的试验室正在逐步分离出来, 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
相当一部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试验室已经分离出来, 成立了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由于有了行业上的优势,依托政府背景,虽然成立时间短,但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了优势,成为目前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机构
但是长期处在政策保护下,相比其他检测单位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自身竞争能力差
这种情况是我们国家特有的, 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或多或少的在代替政府,行使一部分政府职能,例如区域性质的产品认证,抽检、建筑主体结构验收、新产品推广应用等,相信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下去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地域性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政策性较强的行业 , 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受政策导向直接影响
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本身就是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
因此,检测市场是半开放的市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很强的行业,也可以说是半垄断行业.因此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制度,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外地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打入本地市场很难
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一定难度,这就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的相对独立性,按区域性设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是有他积极的一面
但是像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等新型检测项目,小型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根本做不了,一般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才有能力承担这些项目的检测
另外,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布局也不尽合理,过去试验室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而且装备相对来说比较先进,现在是县级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大力发展的好时期,目前正在发展壮大
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及装备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建筑工程检测单位对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和技术培训等软件的大量投入,改变了过去低水平重复发展的历史,目前虽然政策导向成分高,但技术及装备门槛正在逐步提高,技术与装备已进入国际先进领域
职能化、电脑化、机械化、无纸化办公、无损检测、远程遥控检测,互联网数据共享等现代检测技术已经取代了旧的检测技术
四、建筑工程检测行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建筑工程检测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来自各个方面
首先是政策性风险
检测行业是受政策影响很高的行业,它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依靠政策导向
我国目前采用的检测标准均为新标准,这些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无几,随着入世,各种标准都已更新和接轨
标准的更新,原有的设备、技术力量、试验检测方法都会进行较大的变动
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必须敢于面对风险,面临的不仅仅是各种风险和挑战,还应该认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可能作到有所发展
目前的工程检测市场十分混乱,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交工档案资料过关的阶段,并且检测单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因此在检测和被检测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委托被委托,同时又是检测和被检测,存在经济关系和公正性的矛盾,有些检测单位很难公正
一个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准不是严谨,而是能否在必要时的灵活和方便
在这样的环境中,依靠信誉品牌立足的检测单位很难发展,假报告却成了潜规则,个别建筑工程检测单位滥用了潜规则
目前的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大部分已从母体脱离,实质上只是名义上的脱离,从行政管理和经济来往上仍然不是独立的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运作的检测机构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五、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发展与现代管理 建筑业在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充满发展的潜力
因此作为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出路必须将检测变成产业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公正性的中介机构
作为检测机构必须作到:全面贯彻 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所规定的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就是全面的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检测行业普遍的存在质量意识不高,内部质量管理欠缺,应该因地制宜的逐步摸索一套适合国情的质量管理模式
我们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由于长期以来将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与检测的服务性对立起来,但是随着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市场化的推进,检测人员必须改变观念,牢记检测就是服务,一项专业的技术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必须讲究信誉、态度和服务质量,不是指牺牲检测公正性去迎合客户的额外要求,而是在确保检测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检测服务的满意度
只有提供满意服务的检测单位才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生存发展
作为检测机构来讲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观念,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手段和方法来促进检测机构健康发展
控制和降低检测成本、提高检测工作的效率、利用实验室软件建设来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借助推广手段来提高检测机构在同行业中的信誉度
树立新的人才观, 检测单位之间的竞争,其实也有人才的竞争,既同行业展开的人才争夺战
作为检测行业来讲最缺乏的也是专业的人才,目前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仅几所大专院校开设了专门的工程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工程检测行业中的重点,同时还要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以应对今后更加严峻的检测市场
创新才能促发展,促进工程检测单位的技术创新、体制创新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作为中介机构正面临着重大转变,不仅仅是行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应清醒的认识到今后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
入世以来今后几年遇到的困难会更大,但是工程检测机构应该如何积极应对,树立起全面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采用先进技术,牢固占领市场,才能保证工程检测行业的稳定发展
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6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
附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三、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四、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六、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七、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勘察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勘察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附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勘察文件没有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参加施工验槽,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
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 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央信企托-淮安城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