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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打款次日成立!
?新品上市?直辖市政信?AA发债主体融资?AA发债主体担保?稀缺精品
【天津市宁河建投2023融资计划】
?规模:1亿 12月 季度付息(15号)
?收益:30-50-100-300万 8.3-8.5-8.9-9.3%
⭕资金用途:用于市政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风控措施及亮点:
?1、AA发债城投融资:天津市xx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评级AA,AA发债主体,存续债券2只,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采暖收入、水利工程收入、委托代建收入、工程收入,其中采暖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公司业务具有持续性且继续获得一定的外部支持,提升了公司利润水平。总资产209.63亿,净资产70.46亿,总营收2.14亿!信托同款主体!金额机构认可度高!融资能力强!
?2、AA发债城投担保:天津宁xx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评级AA,AA发债主体、存续3只债券,总资产217亿,净资产72亿,总营收20亿。注册资本44亿,是服务于宁河区整体开发战略需要的高质量、高效率且极为重要的政府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负责宁河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是宁河区城市建设领域的重要投融资主体之一,可以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大部分融资为银行贷款、金融机构认购度高,担保能力强!
?3、应收账款质押:发行人提供足额应收账款购!确定项目安全稳健!
⭕天津市介绍:
我国四个直辖市之一,是国家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是环渤海经济带和京津冀城市群的交会点。
2022年天津市地区生产总值为16311.34亿,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46.6亿,其中税收收入1346.8亿元,税收占比为73%,非税收入499.7亿元。实现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23.7亿
天津市宁河建投2023融资计划
优质知识分享:
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不符合质量技术管理的行为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和违法的工程质量行为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报质监机构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交工验收前,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承揽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监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试验检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对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检查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申报制度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合同文件、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质监机构自收到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督手续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质监机构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大纲并下达给项目法人
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质监机构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擅自开工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鉴定制度
质量鉴定分为调解性鉴定、委托性鉴定和验收鉴定三种
质量鉴定遵从客观、公正、数据为准的原则
质量鉴定由质监机构在调查、试验检测的基础上做出,质监机构依据检测数据对鉴定负责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做出鉴定,并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做出评价
未进行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鉴定以参考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数据资料和质监机构独立抽检数据为基础
参考数据由质监机构验证并有权决定取舍
独立抽检视工作量和技术复杂程度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依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纠纷调解制度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依法受理从业单位之间的质量纠纷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质量鉴定事项
质量纠纷调解实行监督单位受理原则
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工程质量跟踪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跟踪评价,总结质量管理经验
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进行专题调查,依据质量责任制追究从业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质量信誉进行记录,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
质监机构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受上级质监机构指导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不设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有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质监机构业务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岗位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的行业管理并拟定相关的行业政策
(四)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资质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五)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参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六)负责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发布公路工程质量动态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应有下列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的执行
(三)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的工作管理并拟定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资格管理;具体组织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配合上级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质量鉴定;受理本地区工程质量举报和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参加公路工程验收
(六)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筹划、建立本地区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制,并对其进行指导
(七)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提供基础数据,发布本地区工程质量动态
(八)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的基本职责、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形式和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常规试验检测能力
复杂、大型结构的试验检测和专业性强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的检测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质监机构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监机构经费应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中解决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章执行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进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取证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时,质量监督人员应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负有质量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交通部《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原则
第三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质量监督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建立质量专家后援制度,质监机构应根据需要分类组建质量调查、鉴定专家库,对重大质量技术和质量事故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鉴定、质量调解、质量缺陷或事故成因和质量责任判定须取得足够的试验检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责令工程停工并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经质量鉴定即组织竣工验收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追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不认真承担质量监督工作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
第四十四条 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公路发【1992】443号)同时废止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七、“专用条款”的定义是什么? 答: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八、“发包人”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九、“承包人”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十、“项目经理”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十一、“设计单位”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十二、“监理单位”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十三、“工程师”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十四、“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十五、“工程”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十六、“合同价款”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十七、“追加合同价款”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十八、“费用”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十九、“工期”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二十、“开工日期”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二十一、“竣工日期”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二十二、“图纸”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二十三、“施工场地”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二十四、“书面形式”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十五、“违约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十六、“索赔”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二十七、“不可抗力”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八、“小时或天”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二十九、招标工程组成施工合同文件有哪些内容,优先解释顺序如何排列? 答: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十、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辞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三十一、合同内通用条款对使用语言文字是如何约定的? 答: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三十二、合同内通用条款对运用法律和法规是如何约定的? 答: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三十三、合同内通用条款对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是如何约定的? 答: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三十四、合同内通用条款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是如何约定的? 答: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三十五、合同内通用条款发包人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如何约定的? 答:发包人对工程(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内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三十六、合同内通用条款对于图纸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有何禁止性约定? 答:对于图纸,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三十七、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哪些内容通知承包人? 答: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三十八、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划分,通用条款有何约定? 答: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三十九、实行监理的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 答: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四十、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有权解除合同内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吗? 答: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四十一、工程师委派的工程师代表行使什么职权? 答: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工程师的职权
四十二、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的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可将此类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四十三、工程师的指令、通知如何生效? 答: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生效
四十四、承包人如何对待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答: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四十五、承包人如何处理工程师不合理的指令? 答:承包人认为工程师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四十六、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几天通知承包人? 答:至少提前7天
四十七、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如何生效? 答: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四十八、项目经理依据什么组织施工? 答: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四十九、在情况紧急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如何处理紧急事件? 答: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十、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如何办理? 答: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经得发包人同意
五十一、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确认的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答: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十二、群体工程承包人如何编制进度计划? 答: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十三、工程师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合时,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五十四、承包人应按什么约定开工? 答: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五十五、承包人如何办理不能按时开工的手续? 答:承包人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五十六、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五十七、工程师如何办理确有必要的暂停施工手续? 答: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五十八、承包人如何实施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 答: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五十九、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六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十一、承包人必须按什么约定竣工?如不按约定竣工,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如不按约定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十二、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的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六十三、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什么标准?评定质量标准以什么为依据? 答: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六十四、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十五、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如何解决? 答: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六十六、承包人按照什么施工?如何接受工程师的检查? 答: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六十七、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承包人应如何解决并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十八、工程师检查检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发包人应承担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六十九、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当做哪些工作? 答: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七十、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应在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提出延期验收要求? 答: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七十一、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进行隐蔽或中间验收,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七十二、工程师对隐蔽或中间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应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七十三、无论工程师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当其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如何处理?双方如何承担重新检验责任? 答;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十四、设备安装工程单机无负荷试车程序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答: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七十五、设备安装工程无负荷联动试车程序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答: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七十六、因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答: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七十七、因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以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七十八、因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十九、试车合格后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八十、试车费用如何解决? 答: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八十一、投料试车何时进行?由谁负责?承包如何配合? 答: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十二、承包人对安全施工和检查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十三、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承担哪些责任? 答: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八十四、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谁承担费用? 答: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八十五、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谁承担费用? 答: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八十六、承包人如何处理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八十七、发包人、承包人对安全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八十八、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什么约定?在什么文件内约定? 答: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八十九、非招标工程的使用价款依据什么约定?在什么文件内约定? 答: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九十、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 答:有三种: (1) 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九十一、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哪些调整因素? 答:(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九十二、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发生后,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如何确认工程师已经同意调整? 答:承包人应在调整合同价格因素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九十三、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在什么文件内约定?约定哪些内容? 答: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九十四、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如何处理?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并承担违约责任
九十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承包人使用的是什么性质的抗辩权? 答:承包人使用的是后履行抗辩权
九十六、合同内是如何约定已完工程量的确认程序? 答: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九十七、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何时起工程量视为被确认? 答:从第8天起
九十八、什么情况下工程师计量无效? 答:工程师不按合同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九十九、哪些原因工程师不予计量? 答: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一百、合同内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如何约定的? 答: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一百零一、哪些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已发生的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都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一百零二、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一百零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如何处理,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 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百零四、由于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使用的是什么性质的抗辩权? 答:使用的是后履行抗辩权
一百零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包括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一百零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做哪些工作和负哪些责任? 答: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一百零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应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一百零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时,承包人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一百零九、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时,承包人如何处理? 答: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一百一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时,如何处理? 答: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一百一十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少于或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如何处理? 答:少于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一百一十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早于或迟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如何处理? 答:到贷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约定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一百一十三、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前应做什么工作,费用由谁负担? 答: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一百一十四、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在哪个文件内约定? 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一百一十五、承包人按照什么采购材料设备?负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一百一十六、如何处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 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一百一十七、承包人使用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前应做什么工作,费用由谁承担? 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一百一十八、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材料设备时,应如何处理? 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一百一十九、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得到谁的认可?发生的增减合同价款如何解决? 答: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一百二十、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做哪些事情? 答: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一百二十一、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时,发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答: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一百二十二、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应进行哪些变更? 答:需要进行下列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一百二十三、发包人对设计变更应,对承包人承担哪些责任? 答: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一百二十四、如何处理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 答: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一百二十五、如何处理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的问题? 答: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一百二十六、确定变更价款程序和变更合同价款方法,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答: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一百二十七、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时,应如何处理? 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一百二十八、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答: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一百二十九、发包人竣工验收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答: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一百三十、什么条件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一百三十一、合同内对实际竣工日期是如何约定的? 答: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一百三十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一百三十三、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一百三十四、发包人强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一百三十五、合同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是如何约定的? 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百三十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答: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一百三十七、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发包人应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百三十八、如何处理对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问题? 答: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百三十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不能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一百四十、承包人按什么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答: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百四十一、什么时候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答: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一百四十二、质量保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一百四十三、发包人发生哪些情况视为违约? 答:发包人发生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1) 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一百四十四、发包人违约应负哪些责任? 答: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一百四十五、承包人发生哪些情况视为违约? 答: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承包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一百四十六、一方向另一方索赔,应提出什么? 答: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一百四十七、发生哪些情况,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答: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一百四十八、索赔事件发生后,多少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答:28天内
一百四十九、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多少天向工程师得出索赔报告? 答:28天内
一百五十、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后,多少天内给予答复? 答:28天内
一百五十一、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一百五十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有几种方式解决? 答:有四种解决方式: (1) 和解; (2) 调解; (3) 申请仲裁; (4)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百五十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除非出现哪些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答:出现下列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一百五十四、承包人按什么约定分包工程? 答: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一百五十五、对承包人转包工程有什么约束? 答: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一百五十六、对承包人的分包工程行为有哪些约束? 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百五十七、分包工程价款由谁向分包单位结算?对发包方有何约束? 答: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一百五十八、不可抗力包括哪些现象? 答: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一百五十九、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结束后和持续发生,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答: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一百六十、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期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如何分别承担责任? 答: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一百六十一、发包人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答: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一百六十二、承包人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答: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一百六十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一百六十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什么内容的担保? 答: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百六十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什么内容的担保? 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一百六十六、实行担保的情况下,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提出什么要求? 答: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百六十七、实行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约定外,还应做出什么保证? 答: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百六十八、发包人或承包人如何处理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答: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一百六十九、承包人如何处理发现文物?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一百七十、承包人如何处理发现地下障碍物,费用由谁承担? 答: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一百七十一、发包人承包人有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一百七十二、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百七十三、发包人在何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百七十四、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一百七十五、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一百七十六、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哪些效力? 答: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一百七十七、双方在合同中哪个文件内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答: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一百七十八、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除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
一百七十九、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承担什么义务? 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百八十、合同正本是怎样约定的? 答: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一百八十一、合同副本怎样约定的? 答: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