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700号江苏盐城非标政信集合信托计划

linbin123456 2023-10-29 99
央企信托-700号江苏盐城非标政信集合信托计划摘要: 江苏地级市非标央企信托-700号江苏盐城非标政信集合信托计划】【要素】5亿,24个月,按年付息,资金用于投资融资方定向发行的专项金钱债权,最终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预期收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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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级市非标央企信托-700号江苏盐城非标政信集合信托计划】
【要素】5亿,24个月,按年付息,资金用于投资融资方定向发行的专项金钱债权,最终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
【预期收益】100万 7.0%;300万 7.0%
【融资方】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三大平台公司,由盐城市人民ZF100%控股,2023年3月底公司总资产为898.04亿元,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A。
【担保方】盐城市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级平台,由盐城市人民ZF100%控股,2023年3月底公司总资产为524.37亿元,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A。

央企信托-700号江苏盐城非标政信集合信托计划

无关内容:

然后提出了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加强技术管理及强化质量意识等几个建议和思考,具有较强的意义和价值,供参考

        关键词:公路桥梁;施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U448.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对公路桥梁施工的质量管理方面,主要是指在公路桥梁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对其各个阶段的质量进行管理的总和

    公路桥梁工程在施工中特殊性决定必须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

    在通常情况下路桥除了建设在城市的高架桥外,大多都是建设环境恶劣的山区或河流之上

    所以,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公路桥梁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1.1 钢筋混凝土桥梁裂缝问题    众所周知,钢筋混凝土最大的缺点就是抗拉能力差,因此造成其容易出现开裂

    桥梁裂缝在使用荷载或外界因素作用下不断扩展,进而引起混凝土碳化、保护层剥落和钢筋腐蚀,使混凝土的刚度和强度严重削弱,耐久性降低,危害桥梁结构的正常使用,因此必须加以控制

    桥梁出现裂缝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有:    ( 1)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差,水泥标号低;    ( 2) 在施工时,施工工人单凭经验不凭标准规定配比混凝土;    ( 3) 混凝土在浇筑后,由于其在水化热自干过程中受到预应力制约而形成裂缝

        1.2 桥梁的结构病害问题    桥梁结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尺寸必须符合设计,才能使其承受轴向压力时不会丧失稳定性

    由于材料强度的离散型、作用荷载的随机性,从而导致公路桥梁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产生结构病害

    具体原因如下:    ( 1) 原设计荷载偏低,但交通系统发展后车辆荷载急剧增大,从而导致桥梁因承载能力不足而产生结构病害

        ( 2) 桥梁结构设计存在问题和缺陷,比如桥梁设计假定不合理、采用桥型结构不当;    ( 3) 施工工人未按桥梁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1.3 路面与桥梁连接的质量问题    路面与公路桥梁两端之间的接缝连接稳定性直接影响着日后的行车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公路和桥梁作为两个单项工程只能分别施工,在施工接近尾声时,一定要处理好接缝连接问题,处理不好的话,日后就会出现沉陷问题,这会严重影响到车辆的正常行驶

    路面与桥梁连接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压实的作业面过于狭小,导致桥梁台背填土压实不到位,在车辆通行后,路基开始压缩沉降,从而使得桥梁与路基的结合处会出现裂缝

        2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由于桥梁施工机具比较多,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由于交通干扰大、钻孔的泥浆必须外运等因素造成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少

    有时施工人员、机具几乎与行驶车辆处于同一平面位置,安全系数大大降低

    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根据项目的现状,宜采取以下措施:    2.1 精细化管理,适应环境    要确保把计划落到实处,施工负责人做好动员与督促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施工队中,及时地帮助他们解决施工作业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生产调度会,制订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与工程部署,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以便指导施工

    施工单位要保证工程中的安全,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配置适合的预警车、完善的通讯工具及装备,依据要求配备公路交通标志、标牌,给作业队创造较好的施工环境

    在有良好的交通组织条件下,尽量缩短在公路旁的作业时间,但施工时间的减少只能是通过提高劳动效率来实现的,因此,施工机械的投入显得十分重要

        2.2 周密部署    接桩、柱、盖梁混凝土方量小、产值低、质量要求较高;桥梁拼接技术难度大、工效低;可以给作业队签订《责任状》,定质量标准、定奖罚措施,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对施工进度滞后的作业队通过分析整改、补充设备、增加劳动力、任务分割等办法,保证施工任务的按期完成

        2.3 规范管理,加强环保意识    为了降低成本,主材可由物质部统一招标供应

    地材由材料部与供应商协商,采取先付款后使用的办法,将单价压到底线,统一供应

    这类措施能缓和材料供应的紧张局面,解决用料问题

    施工期间请航道及水利部门监督、检查指导,施工完毕请航道及水利部门对河道验收,并将宣传与检查落实、验收和奖罚措施相结合,这一管理措施可促使作业队加强保护环境意识,得力的措施可使桥梁结构物施工保持良好的势头

        3加强公路桥梁技术管理    3.1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方面,按照国家建材标准采购材料,施工单位要保证水泥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变质问题外,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则要采用水热化低的水泥; 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人必须按照强度等级、抗渗等级配比混凝土,还要充分控制好混凝土入模时的温度,进行分层浇筑以及设计合理的养护措施,通过在混凝土表面覆盖草席、草帘等确保降低温度应力,避免混凝土出现温度裂缝;最后,在浇筑混凝土时一定要振捣充分,尤其是腹板内预应力管道比较集中的地方更要做到不欠振、不漏振,确保混凝土浇筑密实

        3.2加强桥梁结构质量管理    首先,施工单位要仔细精确地做好测量工作,放线定位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不能出现丝毫偏差

    在桥墩、桥台施工完成后,要将桥梁的平面位置完全确定下来;其次,由于桥梁结构形式很多,施工工序和技术较复杂,要求的施工工艺较精确,因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从混凝土的振捣、养生、到预应力的张拉等都要严格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再次,还要着重注意桥梁外观的美观平滑,不能出现由于施工手段的缺陷或混凝土振捣不均而引起的外观质量欠缺

        3.3加强路面与桥梁连接管理    首先,桥梁台背填土应选用压实性能和排水性能良好的回填材料,比如中砂或级配砂砾,力求达到最佳压实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台背填土的沉降量;其次,将道路开槽至旋喷桩桩顶,将桩间软泥清理干净后装置回填材料,再采用震动压路机进行碾压,保证回填材料填满桩间空隙;再次,在回填过程中,虚铺厚度要控制在 23cm 左右,确保压实后每步厚度不超过 20cm,回填碾压完成后,工作人员还要进行密实度检测,对不合格点还要进行重新碾压,以保证密实度达到设计标准

        4 强化质量意识,实现总体目标    坚持项目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方针,强化由总工程师领导,质量检测部牵头的试验、测量、质检三位一体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质量保证体系,以“营造品质,保护自然,以人为本,追求卓越”为旨,贯彻没有质量的进度是无效进度的指导思想,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频率,现场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跟班作业,全过程跟踪,防止质量通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同时根据施工工艺采取相应的措施

    桥梁施工中,不能孤立地从桥梁管理的本身去考虑如何提高桥梁施工的效率,还需要考虑桥梁施工对路基、路面施工的影响和制约,做到统筹兼顾

    在安排生产时,首先要考虑到在无施工便道的情况下,台后的位置是借助地方道路运送路基填料的必经之路

    模板和材料的堆放,要尽量利用旧边沟或荒地

        结束语    强化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管理中的质量及其施工安全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我们需要将工程引入到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上,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

    在公路桥梁建筑工程中,质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成败,为了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每承建一个工程项目,第一都必须对这个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只有好的质量才能够树立好的信誉,从而获得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董京.浅析我国道路桥梁建设施工管理【J】.工业设计,2011,(06).    【2】钟明键,张新云.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问题研究【J】.山西科技,2009(1)    【3】范龙卫,陈高峰.高架桥梁施工质量控制问题浅析【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7)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央企信托-700号江苏盐城非标政信集合信托计划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网站 2004年11月19日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www.lcbz.org.cn/post/83489.html发布于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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