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广利工业应收债权资产

linbin123456 2023-11-09 106
广利工业应收债权资产摘要: ? 成渝之星,观音故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AA发债重要平台融资? AA发债主要平台担保? 足额应收账款质押? 风控措施齐全 【广利工业应收债权资产】规模:1.5亿...
微信号:1832117795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 成渝之星,观音故里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AA发债重要平台融资
? AA发债主要平台担保
? 足额应收账款质押
? 风控措施齐全

【广利工业应收债权资产】
规模:1.5亿
认购期限:1/2/3年
预期收益率:10万-50万-100万
一年期:9.2%-9.5%-9.8%
两年期:9.5%-9.8%-10.1%
三年期:9.8%-10.1%-10.4%
起息:到账当日起息,每周五成立
付息:每季度末月10日

? 融资方简介
遂宁广xx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69.32亿元,遂宁市国资委控股50.87%,遂宁经开区管委会持股23.24%。主体信用评级AA,成功发行2只债券,存续金额16亿,银行授信28.6亿元,主要从事遂宁市经开区(国家级)基础设施建设及棚户区改造业务。截至2022年,公司总资产178.25亿,营业收入9.29亿。负债以银行贷款为主,发行过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认可度高,经营稳定,偿债能力强。
? 担保方简介
遂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极早的一批城投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8.89亿,遂宁市国资委控股50.40%,四川省财政厅持股6.10%。公司为遂宁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主体信用等级AA。公司成功发行9只债券,银行授信78.28亿。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392.79亿,担保实力强。
? 遂宁市简介
遂宁市位于四川盆地中部,涪江中游,地处成渝中心,有成渝之星的美称,是成渝经济区和成都平原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遂宁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614.47亿元,同比增长4.2%。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36亿元,同比增长12.75%。其中:税收收入57亿元,增长8.86%。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6月,2012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总规划面积138平方公里。202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8.18亿元、增长8.3%;税收总量26.98亿元。全年完成工业投资101.46亿元、技改投资74.9亿元,分别增长18.3%、16.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15.66亿元,增长11%。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

广利工业应收债权资产

       一、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建筑工程新的承包方的行为

       本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具有重要意义

    (l)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

    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倒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筑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手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例如,1995年4月发生的江西安义县的一幢7层大楼倒塌事故,该楼原由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经层层转包,最后落到一农村包工头手中,该包工头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所用建材均不合格,造成大楼倒塌,6人死亡,7人重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2)承包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说,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转包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承包人,原承包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既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能变更合同的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是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发包方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商订立承包合同

    特别是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作为承包方,与其订立承包合同的

    承包方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发包方的意志,损害了发包方的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禁止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是国际上的通例,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对建筑工程的转包作了禁止性规定

    如日本和韩国都规定,除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建筑业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一并转包给他人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菲迪克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

    我国建筑法作出禁止转包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二、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的转包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本法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实际中,有些承包商则利用法律允许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再将各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自己只是为了从这种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行为中获利,而并不承担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责任

    为防止出现这种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广利工业应收债权资产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www.lcbz.org.cn/post/87964.html发布于 2023-11-09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债券政信网

阅读
分享